当铺(dàng-)

dàng pù
中国旧时经营物品抵押放款的机构。多由私人独资或合伙经营。当户大多是贫苦百姓。当价一般不超过原价的一半。赎当时须付利息。抵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。期满不赎,由当铺变卖。新中国成立后取消。改革开放后,有些地方恢复当铺,其性质和办法同旧时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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