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疾病症状】产前检查假的规定有哪些

【科室分类】妇产科
【具体分类】产科
【症状解答】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,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。
其规定时间如下: (1)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,每月检查一次; (2)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,每月检查二次; (3)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,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。
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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